﻿CITRIX RECEIVER 许可协议

本法律协议（下称“本协议”）系您，即许可用户，与 Citrix Systems, Inc.、Citrix Systems International GmbH 或 Citrix Systems Asia Pacific Pty Ltd. 之间签订的协议。您取得本组件（以下称为“RECEIVER”）的地点决定本协议的许可实体（适用实体下称“CITRIX”）。Citrix Systems, Inc. 是位于美国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负责 RECEIVER 在美洲地区和日本的许可业务。Citrix Systems International GmbH 是一家由 Citrix Systems, Inc. 全资拥有的瑞士公司，负责 RECEIVER 在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日本除外）的许可业务。一旦下载、安装或使用 RECEIVER，即表明您同意遵守本协议之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之条款，请不要下载、安装和/或使用 RECEIVER。
1.	许可的授予。RECEIVER 包含允许设备访问或使用由 Citrix 服务器软件产品所提供之服务的客户端软件。使用 Receiver 时应遵守要与此组件共同使用的 Citrix 服务器软件产品特定版本所遵循的 Citrix 许可。此组件仅限于在为连接至此 Citrix 服务器软件产品而专门设计开发了此组件的设备上使用。如果您的设备连接到 Internet，Receiver 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检查可供下载并安装到设备上的更新，并告知您这些更新的可用性。检查更新时仅发送非个人身份信息，但在将 IP 地址视为个人身份信息的某些司法管辖区除外。使用此类信息（包括 IP 地址）时应遵守 www.citrix.com 上的 Citrix 隐私政策。除非获得您的同意，否则不会下载或安装这些更新。某些受独立许可条件限制的第三方软件可能会随此组件提供。第三方软件的许可位于随此组件提供的第三方许可文件中或 www.citrix.com 上提供的相应许可文件中。您可以仅出于备份目的制作一 (1) 份 RECEIVER 的机读型副本，前提是必须同时在副本中复制所有专有权声明。
2.	有关其他权利、限制和义务的规定。担保、维护、技术支持和侵权补偿权仅限于要使用 RECEIVER 的相关 Citrix 服务器软件产品所遵循的许可适用的担保、维护、技术支持和侵权补偿权。不得转让、出借、分时使用或租赁 RECEIVER，也不得授予对 RECEIVER 的权利，适用法律明确禁止上述限制的情况除外。虽有前述规定，但对于 RECEIVER 中包含的或随 RECEIVER 提供的任何免费开放源代码、文档和材料，本协议不阻止或限制您根据此类源代码、文档和材料的适用免费开放源许可行使附加的或各种不同的权利。
CITRIX 或其供应商保留 RECEIVER 中所有未明确授予的权利。
您特此同意，如有任何适用的强制性法律（例如，实施欧盟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第 91/250 号指令的国家法律）赋予您无需 CITRIX 同意即可实施任何前述活动来取得协议软件某些信息的权利，那么在这些适用法律的范围内，您在行使任何此类权利之前，应先以书面方式向 CITRIX 索取这些信息，并详细说明您需要这些信息的理由。仅在 CITRIX 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您的请求后，您方可行使您的法定权利。
3.	相关服务器软件许可协议中规定了您的专有担保。
4.	专有权利。
	本协议并未向您转让对 RECEIVER 的所有权。CITRIX 和/或其许可方拥有并保留 RECEIVER（包括所有改编本或副本）的所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您仅获得使用 RECEIVER 的有限许可。
5.	出口限制。您同意在无适当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不会以任何方式出口、转口或进口协议 RECEIVER。您理解，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美国禁运的任何国家/地区、美国规定禁止的个人或实体、或者美国特别指定的国民出口 RECEIVER。
6.	责任限制。责任依据相关服务器软件许可协议来规定。
7.	美国政府最终用户。如果您是美国政府机构，根据《联邦采购条例》第 12.212 条（48 CFR 12.212，1995 年 10 月）和《国防联邦采购条例补充规定》第 227.7202-1 和 227.7202-3 条（48 CFR 227.7202-1、227.7202-3，1995 年 6 月）之规定，您特此确认，RECEIVER 构成“商业计算机软件”，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对 RECEIVER 的使用、复制和披露均受本标准商业许可协议中包含的所有条款、条件、约定和限制的约束。如因任何原因，第 12.212、227.7202-1 或 227.7202-3 条之规定被视为不适用，您特此确认，政府对 RECEIVER 的使用、复制或披露权利为 48 CFR 第 52.227-19(c)(1) 和 (2) 条（1987 年 6 月）或 DFARS 第 252.227-7014(a)(14) 条（1995 年 6 月）中所定义的“限制性权利”（如果适用）。制造商为 Citrix Systems, Inc., 851 West Cypress Creek Road, Fort Lauderdale, Florida, 33309。
8.	法律与管辖地选择。法律与管辖地选择应遵循相关服务器软件许可协议中的规定。
9.	如何与 CITRIX 联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或因任何原因需联络 CITRIX，请致函 CITRIX，地址如下：Citrix Systems, Inc., Customer Service, 851 West Cypress Creek Road, Ft. Lauderdale, Florida 33309；Citrix Systems International GmbH, Rheinweg 9, CH-8200 Schaffhausen, Switzerland；或者 Citrix Systems Asia Pacific Pty Ltd., Level 3, 1 Julius Ave., Riverside Corporate Park, North Ryde NSW 2113, Sydney, Australia。
10.	商标。Citrix 和 Receiver 是 Citrix Systems, Inc. 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商标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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